潍坊房地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业主维权

半数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发布时间:2013年9月3日 来源:潍坊房地产律师     http://www.wffdclvshi.com/
半数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如果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国务院日前发布第504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于规
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决定》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决定》对此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决定》还扩大了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的范围,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指导机构只有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半数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半数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房地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