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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开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7日 来源:潍坊房地产律师     http://www.wffdclvshi.com/
印发《开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府办[2004]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开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开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特制定如下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粤价[2002]384号)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的规定,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环卫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计划的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同时,还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督。
  第三条

根据开价函[2004]0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对我市城区征收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城区居民住户(含出租)每户每月2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铺(店)按原垃圾清运费总额的15%计征,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烈属、五保户、孤老人、社会救济户、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再就业人员、残疾人等

给予优惠。
  第四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根据粤价[2002]384号文第八条“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的要求,凡是有用水的单位、商铺及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从其自来水交费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由自来水公司直接将收费拨入财政专户,自来水公司从收费中提取1%的代收手续费。没有用水单位(商铺)垃圾处理费的收缴仍由市环卫处上门按标准收取。
  第六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开支项目主要包括:垃圾填埋费,汽车机械设备购置、运行和维护费,垃圾污水处理运行费,污水处理设备更新维护费,垃圾场的建设维护费,垃圾场配套设施(如绿化、道路等)的更新护养费,参观学习费,水电费,工人工资劳保福利费,其他不可预见费等。
  第七条

款项开支审批监督程序。每月市环卫处根据垃圾场开支情况,制定月财务开支计划或单项立项报告,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将经费核拨给市环卫处。
  第八条

凡需在垃圾场倾倒垃圾的镇尤其是中心镇要按城区的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或按由市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处理成本23.71元/吨计征垃圾处理费,所收取的费用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后返拨市环卫处。
  第九条 每年由市财政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联合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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