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房地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权属登记

哪些情况下申请房地产登记需要公证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2日 来源:潍坊房地产律师     http://www.wffdclvshi.com/
  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房地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