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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突显的程序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6日 来源:潍坊房地产律师     http://www.wffdclvshi.com/
  核心内容: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应当修法先行,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房产税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等重大问题必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出现的有关问题。
  【问题】
  在我国现行《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收改革试点至今只字未提,有关税收改革试点的决策机构、决策依据、试点范围、试点内容、试点期限、试点效力、试点评估等问题均处在法律的真空地带。
  以这次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后,我国房地产业即迅速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现行房产税制是由1986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施行细则确立起来的。去年开始的房产税改革试点,虽然是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由上海和重庆两地的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但其在《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却找不到任何依据。
  相比于开征物业税,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只能算权宜之计,并可能会与国家现行的“减税”政策背道而驰,增加房主的纳税负担。
  因此,只有通过修法来系统优化现有税种,并合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才能走出多年来楼市调控的“怪圈”,并通过税法的公开和透明来稳定市场预期,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继去年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法性遭受广泛质疑之后,国务院今年再提“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这无疑在又一次触探社会公众敏感的税负神经,给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增加了新的不确定性。
  专家认为,房产税的改革及其试点,事关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税法的权威以及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应当将其全面纳入税法的系统控制之下,坚持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统一,克服行政主导下的实用主义和本位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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