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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名义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法律纠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9日 来源:潍坊房地产律师     http://www.wffdclvshi.com/





    经济适用房名义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法律纠纷
    近几年由于商品房房价疯长,一些购房者不得不打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现价房的想法,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因此增多,这样的购房者法律风险非常大,难以预防。
    由于对购买资格的限制,一些非北京户口的人或者没有购买资格的人,就只有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即借亲戚、朋友、同事之名购买房屋。
    而随着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也是越来越值钱。有些地区价格涨幅都超过几倍。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人性的基本诚信被打破,出借姓名人和实际购房人的诉讼纠纷也就随之加剧。
    这类房屋一般现状为:房屋由实际购房人居住,房屋产权证为出借姓名之人,所以一旦产生诉讼就围绕此现状展开。
    主要是两种类型:
    出借姓名之人凭借房屋产权证起诉实际购房人“腾房”;
    实际购房人起诉出借姓名之人变更房屋产权人;
    对于这类案件,尹富强律师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如下律师实务供律师或当事人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按现阶段的法律,借名买房的一些合同约定,将会因以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原因,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实际出资人很难基于合同约定来保障自身利益,这种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而最终对于房屋产权现状,一般是基于《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会认定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房屋产权人,即出借姓名之人享有房屋产权。即以房本姓名为准。
    对于购买房屋出资,实际出资人要想主张返还实际出资及装修等费用,还要负有举证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已经出资的部分。而对于房屋涨价部分一般很难得到支持,即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会归产权人。
    故,此类交易行为风险较大,稍有不慎,对方一旦反悔,就会引起很大经济风险。在购买前一定要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尽可能的减少自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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