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房地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案例

卖家耍赖不迁户口被判违约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9日 来源:潍坊房地产律师     http://www.wffdclvshi.com/
买家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明确写有关于迁户口的补充条款,但在交易中心备案的合同却是一片空白。卖家利用 “鸳鸯合同”大做文章,想“捣浆糊”不迁户口,被买方发现后告上法庭。日前,闸北法院判决卖方高某赔付买方张某违约金2万元。
    2006年7月13日,买卖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本市中兴路上的私有产权房,价款为23万元,定金1万元。当时买方所持该合同文本原件的“补充条款”一栏中载明:高交房时户口迁出,房屋腾空,付清物业管理费再付尾款,买方于同年8月30日前付清房款;双方如有违约,赔偿对方双倍定金。该“补充条款”最后还加盖了双方的私章。
    同年9月,买方共支付了22万元房款后,高将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并移交房屋钥匙。10月,买方付清尾款1万元的同时,高出具《承诺书》,表示自己的户口已上报公安部门审批,一经批复立即迁出,预计将在同年12月底完成。然而,时至今年2月,买方准备出售该房屋时,发现高的户口仍未迁出。为此,买方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审理中,高某说,自己在交易时就告知买方户口暂时无法迁移,对方表示同意。起诉时对方提供和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不一致,尽管自己所持的买卖合同原件已在搬家时遗失,可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登记合同文本上也没有补充条款,自己更未出具过《承诺书》,因此不同意买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系争买卖合同的原件,根据该合同原件,原、被告约定了被告的户口应于交房之时迁出、如有违约则应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被告无法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仅凭登记备案的合同文本中未载明上述条款,并不能说明原、被告未就此作过约定。此外,根据双方支付尾款来看,原、被告实际亦按照补充条款的约定履行。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确实约定了户口迁出时间及违约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置业提醒:
    补充条款应在所有合同原件上载明,不要疏忽或者怕麻烦,否则很容易出现本案中的 “鸳鸯合同”,留下可乘之机,产生纠纷。此外,二手房买卖中不少买家容易忽略户口问题,建议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增加违约成本,避免纠纷的产生。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房地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