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房地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563629009
首页
律师介绍
房产动态
业主维权
房屋拆迁
租房知识
成功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法律文集
房产动态
业主维权
房屋拆迁
租房知识
成功案例
地产开发
房屋产权
房产案例
权属登记
物业管理
房产法规
公证税收
合同范本
开发评估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公证税收
鉴定结论
发布时间:
2016年6月15日
来源:
潍坊房地产律师
http://www.wffdclvshi.com/
【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上海房产税额怎么计算?
2.房产税开征预热
3.一人立多份遗嘱房产归谁 律师:以公证那份为准
4.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
5.个人出售住房应当缴纳哪些税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房地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56362900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