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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官员受贿物品变迁录:由烟酒到房产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0日 来源:潍坊房地产律师     http://www.wffdclvshi.com/
 
  从烟、酒到汽车、房产,随着经济的发展,贪官的胃口越来越大,受贿手段越来越隐蔽。
  1990年:烟酒电器
  “一箱杜康酒,每瓶都只剩下半瓶了。不舍得喝,都挥发了。”将近20年过去了,北京房山区检察院反贪局的赵志国仍然清晰地记得,他们在一名涉嫌受贿被告人家里发现这箱酒时的震惊。
  当时是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生活物品尚不丰富,茅台酒、中华烟都是送礼佳品。侦查人员从贪官家里搜出高级烟酒是很平常的事情。尽管一瓶茅台酒作价是两三百元,但当时量刑起点也低,只有2000元。
  据统计,我国1980~1988年查处的3起高官案件中,案值都很少,其中一起是收受西服、收录机等物品;而另外两起分别受贿2万元和1.2万元。到了1989~1992年,作案金额平均也才是2万元。
  1992年之后,随着市场开放搞活,让中国人耳目一新的西方电子产品涌入。音响、录像机、彩电成为热门货的同时,也成为行贿物品。
  某厂供应站杜某因为收到对方送的一台18寸索尼彩电,感觉对方“出手太大方了,够意思”,激动之下铤而走险。
  当时,国产品牌牡丹、金星是电视两大主要品牌,进口彩电需要持有特别的指标才可以购买,而且必须使用外汇券,一般老百姓难以问津。其他电器,尤其是进口家电因此成为送礼佳品。翻看上世纪90年代受贿案例,几乎个个能看到家电的影子。
  泰安市市委副书记孔庆祥收受的贿赂中,几乎都是家用电器:微波炉、彩电、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等。这些目前普通家庭也感觉是“毛毛雨”的物品,在当时折合人民币23万元,他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1998年:现金为王
  199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受贿量刑起点上升为1万元。水涨船高,但受贿者的胃口已经大开,不再满足于小打小闹,一两万元“都送不出手”,现金开始走向主流,并向大额发展。
  这个时期的市场经济已经开始活跃,凭票买彩电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人们对生活物品的追求欲望降低,金钱欲望上升。因为当时体制没有打破,所以贫富差距不大,贪官们自然不敢收受显眼的物品,所以收受现金逐渐成为主流,价码由几万上升到几十万。
  这个时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慕绥新。他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96.34万元。其中,大部分是人民币、美元、港币等现金。
  从这个时间开始,现金成为受贿名单上的必备项目,只不过数额不断刷新,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现金受欢迎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不容易被查出。
  据说,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的“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使用的就是这个方法,他知道现金比银行转账更为安全。行贿者都知道他的这个习惯,所以用编织袋装现金成为一景。一个叫首清文的矿主贿赂曾锦春共计人民币710万元,每次送钱都是提着一个装现金的编织袋,最高一次是50万元。
  还有一个夸张的案例是,侦查人员曾从贪官南京市栖霞区原区长助理、迈皋桥街道原工委书记潘玉梅的父母家,搜到现金53万美元、170万元人民币。这些赃款净重高达26公斤,银行工作人员用点钞机足足花费了一个半小时才清点完毕。
  2002年:房产登场
  随着福利分房取消,商品房登堂入室。2002年,房产开始出现在受贿物品名单上。几乎从每一个因为受贿倒下的贪官受贿名录上,都可以看到“房产”两个字。
  继本刊曾经刊登过的上海浦东新区“炒房区长”康慧军之后,不久再次惊爆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处处长、外高桥功能区域管委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陶建国受贿案,作为处级干部的他竟然受贿29套房产。仅其母亲名下就有27套商铺、4套住宅和2套别墅。这些房产大部分位于陶建国的“势力范围”之内。
  有机会就捞房子,是这个时期大小官员的“共识”。
  北京某公司环保事业部经理王刚认为房产是个好东西,不仅数额高,还能升值。所以短短几年内,他收受了三套房产。
  王刚呆的位置是个肥差,负责工程发包,平时身边总围着大大小小的包工头。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包工头史某,并给他一个造价210万元的活,算下来利润大概是40多万元。史某看到王刚的价值,决定对他“一次性买断”。方法就是送房。
  在带着王刚转遍北京城后,王刚看上西直门附近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子,史某大方买单,又给他30万元装修款。目前,这个区域的房价已经涨到3万元/平方米。
  在王刚父母的房子拆迁时,史某又出了回迁款36万元。
  后来又在大兴的九龙山庄给王刚60多万元现金,让他买了第三套房子。
  心满意足的王刚表态:“太仗义了!以后防腐工程都是你的!”直到办案人员向其他行贿者了解情况,他们才明白自己的几十万元的付出换来的为什么总是零碎的小活。
  越来越隐蔽的手段
  在购买西直门住房的时候,史某使用的是汇票,给办案人员留下了明显的线索。所以近几年,尽管送房子的比比皆是,可是他们采取了更隐蔽的方式:用支票或者现金直接打到账号上,甚至直接提着几包现金去付款,给侦查带来很大困难。
  受贿者更是采取种种方法来进行掩饰:比如房产证写亲朋好友的名字,极力摆脱自己的干系。某犯罪嫌疑人为了给自己留下后路,早早就秘密跟妻子领了离婚证,以后所有受贿的金钱、房产都使用前妻名义。日后案发时,他平静地拿出离婚证,说明自己跟事情毫无关系。
  随着房地产的兴起,开发商给某些官员的低价房更是给灰色收入披上了合法外衣。尽管关系房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但是被查处者少之又少。比如上海康慧军、北京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的房产都是多之又多,可是这些房子都是在调查其他犯罪事实才被发现,被认定的。“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是当前办理腐败案件中碰到的新情况,此类案件隐蔽性强,证据落实比较难……”办案人员透露。
  针对这一情况,2007年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出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提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罪论处。
  还有一种方式是“借”,这个方式尤其在汽车受贿上屡见不鲜。
  北京房山区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沈某直到案件审判阶段,仍然不承认自己受贿物品中有辆汽车,他说那是“借的”。汽车名义上确实不是沈某的,而是他大舅子的,但这辆汽车从一出4s店门,就归沈某使用,直到三年后的案发。在纪委查办此案时,这辆汽车就没有算成他受贿物品。后来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提车单上的签名、连续三年保险都是杜某买的、送车企业的账上等处发现了扎实的证据,使得杜某哑口无言。
  越来越隐蔽的手段使得案件侦破越来越难,而法律对证据的强调越来越强。上世纪90年代只要行贿和受贿双方都承认了就可以认定,而现在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每一项指控必须有充分证据,每一个案件都要办成铁案。有内部人士透露,因为这个原因,受贿案件成为检察部门难啃的骨头,办案率大幅下滑。
  “尽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加强了,可我们检察院的技侦能力也在不断发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赵志国,这名反贪战线上的老战士委托本刊告诫那些受贿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伸手必被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这个规定从10月16日开始执行。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链接]  低价受贿房产秘诀一览
  2009年4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从立案侦查的攸县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倒卖土地使用权证案中发现,刘某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攸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江其林一间商铺。2001年至2003年间,江其林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在该县开发建设攸州农贸市场做了大量宣传、协调工作,并以市场服务中心招商办公室的名义帮刘某对外销售商铺。当时,江其林在“攸州农贸市场”订购了一间商铺,并预交了2万元订金。据了解,在市场开业的前一天,江其林找到刘某说:“我帮了你不少忙,我订购的那间商铺,你就以成本价两万元卖给我吧。”刘某考虑到在开发市场过程中江其林确实帮了他不少忙,而且刘某希望在以后的商铺销售中,能够继续得到江其林的帮助,一口应下了江其林的要求。为了掩人耳目,刘某故意向江其林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收据。这样,江其林实际只支付了2万元,就买下了这间商铺。
  王某原是昆山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科科长,昆山市房产公司开发项目,必须经过他的手审批。2004年3月,王某在某项目别墅开工时,以口头方式预订一套(面积413.89平方米)。该栋别墅紧邻江边,将昆山唯一的山峰玉峰山尽收眼底。但王某预订后,既不谈购房价,也不支付定金和签订购房合同。2005年别墅竣工时,该公司考虑到王某的特殊身份,专门向其征求价格意见,王某未置可否。该公司后决定在市场价格每平方米6000元的基础上再优惠200元。对此,王某仍以买别墅要和妻子商量为由推托。该公司又经研究,决定每平方米再优惠300元,优惠幅度超过8.3%,王某所享受的价格优惠总额达20万余元,已经远远超过该公司最高优惠2万元的规定。对此,王某终于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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