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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3年9月30日
来源:
潍坊房地产律师
http://www.wffdclvshi.com/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规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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