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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主自己请求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5日 来源:潍坊房地产律师     http://www.wffdclvshi.com/

  房主孙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以取得所有权证书未满五

  房主孙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以取得所有权证书未满五年,违反经适房上市交易政策为由,将买房人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今天上午,该案在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开庭审理。

  孙某诉称,他与魏女士于2010年3月13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他出售其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房屋一套给魏女士。

  在签订合同后,孙某表示,他于2005年12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至双方交易时未满5年。

  根据经适房未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之政策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今天上午,房主孙某委托两名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他本人并未到庭,至于孙某反悔售房是否与房价相关,两名代理人皆表示不方便予以回复。

  目前尚在回龙观地区租房的魏女士亲自来到法庭,对于买房不成反成被告,魏女士显得很恼火。她答辩表示,当初签订购房合同时,她认为孙某出售的房屋是符合出售条件的,并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说明,虽然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可以等到该经济适用房满5年时间后再进行过户。

  魏女士表示,由于孙某的言而无信,导致自己的购房计划泡汤。目前,她已经放弃了购买该房的念头,但她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孙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记者 王巍 实习生 何欣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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